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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某国税稽查局2010年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该局稽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于2010年6月3日开始对福建省XXX水电有限公司所属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
一、企业基本概况(一)、企业基本情况
福建省XXX水电有限公司,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该公司经营范围:水力发电供应;电力设备检修。2007年1-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8979977.42元、免税收入400835元,销项税额10026596.18元,进项税额315139.71元,进项税额转出80815.13元,应缴增值税9792271.60元,已缴增值税9792271.60元。应纳税所得额:15323787.43元,适用税率33%,应纳己纳所得税额:5056849.85元。2008年1-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5029758.95元,其中免税收入41590元,销项税额9355059.01元,进项税额347113.70元,进项税额转出77667.30元,应缴增值税9085612.61元,已缴增值税9085612.61元。本期应纳税所得额11001397.28元,适用税率25%,本期应纳己纳所得税额2750349.32元,该企业以前没有税务违章被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况。
(三)本次检查工作概况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查阅了该公司提供的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主要采取顺查法。
纳税人态度:此次检查纳税人能积极配合工作,数据已得到有效的确认。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经核对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发现以下问题:
1、2008年12月25日银付83号凭证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其不含税金额257777.78元,抵扣税额:257777.78×17%=43822.22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2、2008年4月24日现付24号凭证,生产成本列支董事会费用31442.40元,其中:28000.0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3、2008年生产成本列支离退休人员补贴9366.00元
以上应补缴增值税43822.22元,企业所得税合计9341.50元。
(二)支持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
企业的帐簿凭证及纳税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