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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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一审宣判“7·30”国税分局爆炸案主犯刘赘衡死刑
  来源:税易网 录入时间: 2010年12月30日点击数: 查看评论

        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7·30”爆炸案,制造长沙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分局大楼爆炸惨案,造成四死二十人受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刘赘衡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孝、刘检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赘衡因经营亏本,无端猜度迁怒怪罪他人,并产生以爆炸方式炸死迁怒对象彭某及其所在税务分局工作人员,报复他人和社会的念头。2009年10月,刘赘衡窜至湖南郴州永兴县认识了刘检,谎称购买炸药炸山建房,要刘帮其购买雷管和炸药。刘找到李孝,私自违规从李手中购得电雷管和炸药,再卖给刘赘衡。2010年6月,刘赘衡从广州窜到长沙,租住在芙蓉区荷花园社区民房内,自行组装了炸药装置,并携带炸药装置多次到国税东屯渡分局,伺机实施爆炸未果。同年7月30日下午,刘再携自制遥控炸药装置窜至该税务分局,趁工作人员开会之机,将炸药放置在会议室门外墙边。当日下午16时39分许,刘遥控引爆炸药,致被害人彭某、罗某某两人当场死亡,另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伤。刘引爆后趁乱逃离现场。8月8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全州将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赘衡因其个人生意受挫,无端迁怒他人,进而报复社会,其制作爆炸装置并引爆炸药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应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孝、刘检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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