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01日
最新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税易网 >> 税易文库 >> 论文库 >> 会计>> 内容正文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分歧
张辉 郭黎 费伦苏   来源:中国税易网 录入时间: 2010年02月22日点击数: 查看评论

共2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1592个字符

  目前,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在国内外学术界还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一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我国许多会计学者也将实质重于形式归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二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如IASC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信息如果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与反映。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却没有明确指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与应用标准。

  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以往在研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因果逻辑关系的研究,人为地造成了二者逻辑关系上的混乱。而一直以来,我国会计理论界的许多学者都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笼统归于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未能明确区分与比较二者的逻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混淆了人们对会计核算原则,尤其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内涵的认识。

  依据行为逻辑理论与会计行为理论,笔者认为明确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不仅是区别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要求所在,而且是更准确地具体把握各项会计核算原则(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条件。其原因在于: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是对会计行为(包括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确认与计量、披露等)及其相关依据(含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和影响因素(如成本——效益比等)的界定,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则是对会计行为结果——会计信息的界定。会计行为影响会计行为的结果——会计信息,会计行为的结果——会计信息反映会计行为的合理、合法、合规性。如果没有对会计行为修正与约束的动“因”,就不能产生会计信息披露与报告所要求的效“果”。二者在逻辑上存在因果关系,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必须将二者明确予以区分。以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为出发点理解和区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与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各自内涵,不但有利于我们根据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对会计行为的规范性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考察与控制,充分发挥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对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确认与计量、披露等会计行为的限制与约束作用,对于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探究会计信息失真的原由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按照因果逻辑关系将二者分别表述,可以避免将务会计核算原则混为一谈,造成的会计原则之间关系混乱、难以理解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研究与分析各项会计原则的具体含义与应用标准。

  通过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分析可以看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作用在于防止在对经济活动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时只停留在事物表面,而不能深入到事物内部,即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只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现象而不能反映经济活动的本质,防止会计确认行为的不理性。因为企业的会计确认如果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一旦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则会计确认的结果将不仅不能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最佳决策,甚至会误导其利用相关会计信息所作出的决策。

 
共2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1592个字符
上一篇:年底财务会计账务处理的注意要点 下一篇:会协[2010]11号:关于建立行业重大问题研讨解决制度的通知
税易信息
税易商城
推荐图片
法规库
行业专区
相关内容
    本文还没有相关内容!
专家答问
地方频道: 北京-上海- 重庆- 浙江- 宁波- 江苏- 福建- 厦门- 山东- 青岛- 广东- 深圳-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广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海南- 陕西- 湖南- 湖北- 天津
友情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之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税务网
    • 265上网导航
    • 税易网
    • 中文分类目录
    • 中华税苑
    • 中国税网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 合作广告 - - 联系我们 - - 版权申明 - - 服务流程 - - 服务项目 - - 匿名投稿
本站是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是会员或管理员从其它网站收集整理而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转载!
本站QQ群号:40119037 站长QQ:317380036 E-mail:chinatax@vip.qq.com Copyright©2006- www.tax1.cn All Rights Reserved税易律师工作室
浙ICP备05083809号 浙ICP备09068934号 公安备案编号:440604301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