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内,通过调整出口退(免)税单证的收齐时限,可以影响和控制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的大小,进而决定当期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的增减变化,为企业获取资金占用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见,生产企业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越多,其应缴纳的税费也就越多。
例如,某内资生产企业2009年4月的国内销售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人民币(FOB价,即船上交货价,离岸价格),当期取得进项税额为300万元,并收齐2009年2月1日~18日报关出口货物单证400万元人民币。假设该企业3月份的留抵进项税额为50万元,在当月收齐2009年1月1日~16日和1月17日~31日出口货物单证400万元和600万元。该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按税法规定,对经国税机关正式审批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要按7%和3%分别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无税收筹划核算时
(一)3月份免抵退税及税费缴纳3月份收齐的退税单证1000(400+600)万元在当月全部进行了免、抵、退税申报,则:当月免抵退税额=(400+600)×13%=130(万元)。
因当月有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30万元,则:
当月应退税额=50(万元)。
当月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30-50=80(万元),以上当月免、抵、退税额已通过国税机关审批并办理了退、调库。对此,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当月应缴城建税=80×7%=5.6(万元)。
当月应缴教育费附加=80×3%=2.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