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08日
最新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税易网 >> 财税实务 >> 财税基础 >> 税务基础>> 内容正文
增值税税负
范增方   来源:中国税易网 录入时间: 2010年09月07日点击数: 查看评论

共2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2266个字符

        增值税税负有增值税的理论税负与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增值税实际税负

        增值税实际税负指的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缴纳的增值税与同期实现的增值税计税收入的百分比;


        二、增值税的理论税负

        增值税理论税负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按特定方式计算的理论增值税与同期实现的增值税计税收入的百分比,其中理论增值税是指在未考虑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期间费用进项税额的前题下,根据产品的毛利总额或毛利率、计税销售收入结合产品的成本结构而计算出来的同期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的理论税负=理论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A、对于工业企业,理论增值税有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可抵扣成本)×适用税率

                   =[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材料成本+不含税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产品毛利总额+生产人工成本+不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B、对于商业业企业,理论增值税有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商品销售成本)×适用税率

                   =商品销售毛利×适用税率

     增值税理论税负作为一种税负考核指标,在计算时未考虑固定资产和期间费用进项,是因为固定资产进项对投入当期的税负影响虽大,但毕竞是一次性的影响,在作为税负考核时可剔除其进项税额对税负的影响,使其与同期没有固定资产进项税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相比具有可比性;而期间费用进项因其在整个进项税额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故在计算本指标时,为了简化算式,节约管理成本,可忽略不计,但对于一些毛利较低的大宗商品,如钢材、矿石,由于其运杂费占期间费用的比例较大,所以在税负考核时要考虑运费进项对税负的影响。
        三、增值税税负的决定因素

       从上面关于增值税理论税负的公式来看,虽然会计帐面体现的增值税交多交少与当期销项进项的多少比对有关,但从一个较长的期间来看,决定企业交纳增值税多少的因素有两个:一是产品的毛利率,增值税税负与产品的毛利率正向相关;二是产品的成本结构,也就是产品成本中,材料和可抵扣制造费用及工资成本和不可抵扣制造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例构成,当材料及可抵扣制造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例大时,也就是工资成本和不可抵扣制造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例小时,所交的增值税就少,反之则所交的增值税就多,从这个表述来看,材料和可抵扣制造费用是增值税的抵减因素,工资成本和不可抵扣制造费用是产生增值税的根本原因。

      正因为增值税的交多交少与产品的毛利率和产品的成本结构相关,故在企业实务中才有三种关于增值税偷税方法,一是虚增材料成本,整体提高材料成本占整过产品成本的比重,既偷增值税又偷逃企业所得税;二是在虚增材料成本的同时,虚减工资及不可抵扣制造费用;三是采取进价加成或售价降低法来降低毛利。所以我们在进行审计和稽查作业时,如果一个企业的毛利太低,或者是其工人的工资造得比实际工资水平要低得多时,这个企业很有可能是在帐面动手脚偷增值税。

 
共2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2266个字符
上一篇:财税[2010]76号: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被调查… 下一篇:环保部副部长:环境税试点方案正在制订
税易信息
税易商城
推荐图片
法规库
行业专区
相关内容
    本文还没有相关内容!
专家答问
地方频道: 北京-上海- 重庆- 浙江- 宁波- 江苏- 福建- 厦门- 山东- 青岛- 广东- 深圳-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广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海南- 陕西- 湖南- 湖北- 天津
友情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之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税务网
    • 265上网导航
    • 税易网
    • 中文分类目录
    • 中华税苑
    • 中国税网
    • 中国税务图书发行中心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 合作广告 - - 联系我们 - - 版权申明 - - 服务流程 - - 服务项目 - - 匿名投稿
本站是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是会员或管理员从其它网站收集整理而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转载!
本站QQ群号:40119037 站长QQ:317380036 E-mail:chinatax@vip.qq.com Copyright©2006- www.tax1.cn All Rights Reserved税易律师工作室
浙ICP备05083809号 浙ICP备09068934号 公安备案编号:440604301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