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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8年12月18日点击数: 查看评论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12月18日封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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