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01日
最新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税易网 >> 法规库 >> 优惠政策 >> 其它税种>> 内容正文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8]47号  来源: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录入时间: 2008年09月07日点击数: 查看评论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支持就业工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支持就业工作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等充分了解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六、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上述收费优惠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7-8

 
上一篇: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
税易信息
税易商城
推荐图片
法规库
行业专区
相关内容
    本文还没有相关内容!
专家答问
地方频道: 北京-上海- 重庆- 浙江- 宁波- 江苏- 福建- 厦门- 山东- 青岛- 广东- 深圳-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广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海南- 陕西- 湖南- 湖北- 天津
友情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之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税务网
    • 265上网导航
    • 税易网
    • 中文分类目录
    • 中华税苑
    • 中国税网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 合作广告 - - 联系我们 - - 版权申明 - - 服务流程 - - 服务项目 - - 匿名投稿
本站是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是会员或管理员从其它网站收集整理而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转载!
本站QQ群号:40119037 站长QQ:317380036 E-mail:chinatax@vip.qq.com Copyright©2006- www.tax1.cn All Rights Reserved税易律师工作室
浙ICP备05083809号 浙ICP备09068934号 公安备案编号:440604301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