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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  来源: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9年07月18日点击数: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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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的(国函[1992]178号)规定,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五章 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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