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19日
最新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税易网 >> 税易资讯 >> 走进税局 >> 税政交流>> 内容正文
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和建议
贺昌泰   来源:红网 录入时间: 2010年08月19日点击数: 查看评论

共2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2265个字符

  一、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现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优惠政策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在增值税方面,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再生资源直接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2009年和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分别按70%和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而从2011年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是否继续享受退税的优惠尚不明确,这一政策的调整,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带来一定冲击。如2008年岳塘区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8351.30万元,而2009年仅为4675.86万元,锐减了75%。由此可见,优惠政策由直接免征调整为先征后退,加之优惠幅度降低,极大影响了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的积极性,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0年版)》中第三部分所列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项目,几乎所有类别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条件是生产产品所需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条件过于苛刻,大部分产品厂家为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或为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必须在原料中再添加一定比例的其他原料,如果企业利废比例达不到要求,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了企业生产积极性。
  
  (二)新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导向作用不明显。一方面增值税减免退税方式过于复杂,存在免征、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先征后退等多种方式,在退税办理上也存在向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申请退税两种途径,不利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另一方面政策制订忽视了各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有的税种少征,有的税种又多征。政策完整度不够,对一些应纳入征税范围的未纳入,一些应给予优惠的未给予。如:在对部分工业废液的循环利用上,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而在增值税减免方面几乎是空白;在工业废气的循环利用上,企业利用焦炉煤气,化工废气等生产的硫磺等10余类产品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在增值税税减免方面仅有“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这一产品可享受税收优惠等。由于政策不统一而导致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政策效应无法体现。
  
  (三)节能减排税收优惠范围较窄,力度较小。一是节能减排税收优惠偏重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为主,但节能减排上,许多产品、项目或技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到税收优惠,而增值税方面享受的税收优惠比较少,导致优惠面较窄。二是企业从事节能减排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节能降耗技术示范项目的推广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目前并没有相应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对企业开发利用水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氢氧能、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或新能源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削弱了企业对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四是在部分节能减排税收优惠项目中,或规定了办理时限和享受优惠的有效时间,或设置了过多的限制条件,提高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五是企业自建自用节能减排项目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现行所得税新法规定,节能减排项目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起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对于企业自建自用项目,比如自建为自身服务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由于项目本身不能产生收益,也就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如我局所辖企业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但由于企业自用,创造的效益不能以销售收入体现出来,只是体现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上,因而享受不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这显然不利于企业提高节能减排、治污环保的积极性。
  
  (四)现行税收政策存在“重鼓励、轻制约”的缺陷。目前,国家在再生资源回收、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制约性税收政策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源税制度存在缺陷。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大类资源征税,征税范围太窄,反而刺激部分企业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导致企业在开采中“拣肥弃瘦”,造成资源无序开采和大量浪费;大多数资源产品采用定额税率,导致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调节作用。二是消费税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对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污染的一次性用品,除了方便筷之外,卫生纸品、塑料包装袋、电池等均还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三是缺乏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制。目前,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污染费等措施,但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过低,且缺乏税收的刚性和稳定性,导致部分企业宁愿多交费也不愿治理污染,对企业约束作用不甚明显。如在湘江不到70公里长的长株潭流域内就有41个排污口,许多工业污染物长期、大量、无序排放,已严重威胁长株潭三市饮用水源的供水安全。
  
  (五)“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建设缺乏专项的税收政策支持。在“两型”社会建设上,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也缺乏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征环境保护税等等政策研究和试点等政策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型”社会的建设进展。

 
共2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2265个字符
上一篇:支持和反对房产税的主要观点汇总 下一篇:没有了!
税易信息
税易商城
推荐图片
法规库
行业专区
相关内容
专家答问
地方频道: 北京-上海- 重庆- 浙江- 宁波- 江苏- 福建- 厦门- 山东- 青岛- 广东- 深圳-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广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海南- 陕西- 湖南- 湖北- 天津
友情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之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税务网
    • 265上网导航
    • 税易网
    • 中文分类目录
    • 中华税苑
    • 中国税网
    • 中国税务图书发行中心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 合作广告 - - 联系我们 - - 版权申明 - - 服务流程 - - 服务项目 - - 匿名投稿
本站是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是会员或管理员从其它网站收集整理而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转载!
本站QQ群号:40119037 站长QQ:317380036 E-mail:chinatax@vip.qq.com Copyright©2006- www.tax1.cn All Rights Reserved税易律师工作室
浙ICP备05083809号 浙ICP备09068934号 公安备案编号:4406043010653